专利侵权鉴定
发布时间:2019-10-19

专利侵权鉴定简介:

专利技术鉴定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因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鉴定,从而来确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侵犯专利权的现象显得越来越普遍。在笔者所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就占绝大部分。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技术鉴定无疑占据着关键地位。本文笔者将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技术鉴定作一简单解析,以期抛砖引玉!

专利侵权鉴定程序:

一、提出鉴定申请:

可以由专利权人提出,也可以由被控侵权方提出,最后经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来决定。

二、确定鉴定事项:

是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还是对某几个技术特征的对比。这也是专利技术鉴定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

三、选定鉴定机构: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鉴定人(机构)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随机选择并指定鉴定人(机构)。

四、选定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向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供鉴定专家名单,供双方当事人选择,以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鉴定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鉴定人中组成专家小组。

如果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说鉴定机构所提供的鉴定人全部被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做出回避理由是否成立的决定,并最终确定鉴定人,或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五、鉴定期限

一般的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鉴定或终结鉴定。

中止鉴定:受检人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授受检验的;历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终结鉴定: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六、出具鉴定书: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多个鉴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七、鉴定结论的采信:

鉴定结论应经在法庭审理中由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经法庭许可后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未经质证的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作为当事人一方对鉴定结论应当关注的方面:

1、程序方面:

鉴定机构的选定是否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是否限制了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2、实体方面:

进行鉴定的事项是否与委托鉴定事项一致,是技术特征的对比还是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

鉴定人的资格问题,是否是专业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就专门问题得出的结论;

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鉴定方法及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完整;

鉴定结论是否明确;

鉴定机构的鉴定是否涉及到了法律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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