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0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一批高成长科技企业,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速以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和未 来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宁波市加快培育“双万”科技企业的行动方案(试 行)》(甬党办〔2025〕22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科技企业,进一步健全我市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围绕“510”科技创新体系,瞄准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遴选领域赛道新、人才引领强、发展模式优、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之星”企业,到2027年,全市动态培育“瞪羚之星”企业100家左右,基本实现“510”科技创新体系赛道领域全覆盖。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或技术领域属于集成电路、前沿新材料、人工智能、机器人、未来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低空经济、深空深海深地、量子科技、脑机接口、元宇宙、新型储能等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或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5%。

(四)企业拥有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且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不低于20%。

(五)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上年度营收增速达到20%以上;

2.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速达到20%以上;

3.企业累计或近三年获得股权融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近一轮估值不低于2亿元;

4.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或团队入选“甬江人才工程”,或拥有其他同类型及以上的人才(团队)。

(六)企业建有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在主要产品(服务)或关键技术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通过自主创新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1项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合计取得不少于5项。

(七)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财务税务违法行为等,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对技术实力国内领先、发展前景特别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或新招引的优质企业,可单列申报,其认定条件可适当简化。

三、支持政策

(一)加强研发支持。对入库的“瞪羚之星”企业,营业收入尚未突破5亿元的,按成长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后补助支持:

1.上年度研发费用内部支出增速达到30%的,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内部支出增量的30%予以补助;

2.其他“瞪羚之星”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内部支出的3%或研发费用内部支出增量的20%予以补助。

当年已享受过面上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可申请予以补足。

(二)加大攻关支持力度。入库的“瞪羚之星”企业,允许其推荐指南直接纳入市级研发问题库;对于“瞪羚之星”企业牵头申报“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

(三)强化人才支持。鼓励“瞪羚之星”企业积极争取“校企双聘”、“企业认定、政府认账”试点,被举荐的企业在职人才可按规定纳入人才目录,享受相关人才服务政策。支持“瞪羚之星”企业高层次人才担任“产业教授”,按企业需求选聘“科技副总”。

(四)加强科技金融赋能。鼓励社会资本在“瞪羚之星”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认股权”试点,支持原创核心技术成果转化。支持金融机构为“瞪羚之星”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按企业需求给予组合融资支持。建立“瞪羚之星”企业上市后备梯次培育库,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辅导、协调服务,引导和组织证券、法律、财务等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上市方案设计、法律合规咨询、财务合规咨询等服务,推动更多企业在科创板等发行上市。

(五)加强服务支撑。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瞪羚之星”企业需求,配备服务专员,常态化提供产学研协作、成果对接、技术咨询等各类创新服务。定期开展“瞪羚之星”企业技术、知识产权、外贸出口、数字赋能等培训,举办“瞪羚之星”企业交流会,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科技信息文献等创新资源向“瞪羚之星”企业开放。

四、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所在区域企业的申报指导服务,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开展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公示发文。根据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评审情况,市科技局择优提出“瞪羚之星”企业拟认定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批复文件,列入“瞪羚之星”企业库;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五、日常管理

(一)完善两级管理机制。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瞪羚之星”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瞪羚之星”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年度评价机制。每年二季度,“瞪羚之星”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报送企业上年度发展情况。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瞪羚之星”企业年度评价工作,评价合格的,按标准给予研发补助支持。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或者相关指标未到达认定条件的,取消“瞪羚之星”企业资格。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瞪羚之星”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更名或者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上报市科技局。

“瞪羚之星”企业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主要产品(服务)或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打破垄断封锁或填补空白,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五)落实一票否决机制。“瞪羚之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瞪羚之星”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过去一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重大财务、税务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3.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认定侵权;

4.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5.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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