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跑腿在声明中强调,其工装设计早于2023年发布,有部分网友认为UU跑腿是在“抄袭”友商不尊重原创不讲武德等......为了避免部分不明真相的网友质疑不得不站出来回应并呼吁公众关注原创先发事实。
三、UU跑腿从三个维度的对比
色系结构:均采用黑色与亮橙功能色搭配,不仅色相值高度接近,在色彩分布比例及功能点缀位置(袖口、侧缝、反光条)上也呈现出显著一致性;
版型架构:一体式修身剪裁、斜向分割线位置、肩部加固缝线等结构设计偏差率≤5%;
功能细节:反光条分区布局与袖口透气网眼设计,均延续了骑手服的实用主义基因。
四、UU跑腿在先的证据
由于UU跑腿的声明并未展示其工装在先发布、在先使用的证据,知产库检索了UU跑腿近三年的微信公众号。
2025年4月,UU跑腿曾发布清明代祭扫推文:
根据图片显示的工装上半身侧面,与其2023版UU跑男制服看起来一致。
2024年10月,UU跑腿曾发布国庆陪诊推文:
根据图片显示的工装上半身正面,与其2023版UU跑男制服看起来一致。
2023年10月24日,UU跑腿曾发布包含一张正面工装照的背人推文:
根据图片显示的工装正面,与其2023版UU跑男制服看起来一致,不再一一举例。
五、阿里橙主色调
据悉,阿里巴巴自1999年创立以来,橙色笑脸logo及阿里橙主色调,一致延续至今。
根据公开信息,阿里橙是阿里巴巴集团象征活力与创新的品牌视觉标识。 阿里橙代表着激情、协作与进取,广泛应用于阿里系活动、员工工服、文化周边等场景。
六、服装款式的商标保护
通常来说,消费者不会将服装款式作为商品来源的指示,而更多地关注其功能性或装饰性。
根据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310号判决书,LEVI’S后裤袋双弧线作为图形商标,被用于牛仔裤的后裤袋上,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装饰作用,但并不能以此排除其具有识别牛仔裤商品来源的功能。从利惠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情况来看,在对“LEVI’S”品牌牛仔裤进行宣传的同时,亦展示了牛仔裤后裤袋上的双弧线注册商标,使得该商标与“LEVI’S”牛仔裤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成为“LEVI’S”品牌牛仔裤的经典元素之一,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应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和识别性。
恩途公司上诉认为被控侵权牛仔裤上使用双弧虚线目的是为了装饰;相关公众不是通过该缝线来识别牛仔裤商品的提供者...牛仔裤价格相差很大,具有不同的消费群体,故不会发生混淆。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牛仔裤在专柜销售且在吊牌上使用了自有商标,且售价低于利惠公司,但因其在牛仔裤后裤兜及前裤兜上方的小兜上使用了与涉案双弧线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牛仔裤与利惠公司或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仍然会造成一定的混淆。
回到本案,根据现有证据,淘宝闪购与UU跑腿的工装各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尤其淘宝闪购工装上实际标注了阿里系20多个注册商标,撞衫问题不涉及商标侵权。
七、服装款式的专利保护
服装款式,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来看,服装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不存在抵触申请、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条件。
对于新颖性,由于服装的设计空间较小,很多设计元素很容易在专利申请日前被找到公开过的现有设计证据,很容易在专利申请时被驳回,或者在授权后被宣告无效。
根据上海知产法院(2017)沪民终306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牛仔裤,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二者在裤型、正面口袋及背面裤兜细节设计、背面裤兜下方腿部设计等方面均一致,虽然二者在正面口袋上部弧线以及口袋长宽比例上有细微差别,但该些细微差别不影响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述互联网网页所展示的牛仔裤产品所显示的设计为在艾贝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设计,圣迪奥公司等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服装行业特别是女装流行周期短,季节性强,快时尚的流行单品,可能仅有一两个月的流行期。而专利申请周期长,等专利证书和专利评价报告申请下来,可能早已过了相应款式的流行周期。
回到本案,根据现有证据,淘宝闪购与UU跑腿的工装疑似都没有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撞衫问题不涉及专利侵权。
八、服装款式的著作权保护
服装作为一种实用艺术品,一方面具有遮体御寒物理意义上的功能,另一方面具有审美意义上的社会功能即美感,如果服装的款式美感能够与实用功能在物理或观念上分离而独立存在,就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最高法院第157号指导性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再审裁定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根据上海知产法院(2021)沪73民终880号判决书,普通服装大多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穿着、审美风格的需求而进行设计,其中大量的款式设计均是服装产业中众多企业均已采用的流行设计,为保护服装产业中一些线条、色彩、图案的常规设计不被个别主体所垄断,妥善平衡服装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对同样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促进服装设计产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应当对服装设计的独创性判断标准进行从严把握,即应当做艺术性考量。
据悉,淘宝闪购的制服在功能性上,配备了信息袋,可存放骑士的血型、过敏原和紧急联系人等,还配备了兼具医疗安全包作用的腰包。
九、服装款式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受制于服装行业本身的特点,无论是通过商标权、著作权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都存在一些不足或权利的真空地带。
部分流行款式既不能核准为注册商标,也不能构成美术作品,还无法在发售前申请专利或者不符合专利的授权条件,这个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可发挥保护服装款式的作用。
根据上海知产法院(2023)沪73民终1217号判决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制的混淆行为,是因仿冒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进而可能作出错误的交易决定,该行为实质损害的是市场信息传递机制...服装款式既是一种商业成果,也可能是一种商业标识。当使用涉案服装款式不产生市场混淆,即不损害市场信息传递机制时,并不代表该行为不会损害其他的市场竞争机制,故不能当然排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涉案服装款式,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其式样的选择、剪裁拼接以及具体元素的搭配上,并非所谓的通用款式...服装款式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上市时间接近,其所产生的替代效应必然会降低被上诉人的市场份额。因此,被诉行为损害了...利益及竞争优势。
服装款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款服装的商业价值,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属性。对于服装类的经营者而言,成功的服装款式能够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
但是,众所周知,淘宝闪购与UU跑腿两家都不经营服装,服装只是外卖/跑腿服务的载体之一。
十、撞衫不可怕
无论是UU跑腿工装,还是淘宝闪购骑士服,是不是都有一种迈凯伦F1车队赛车服的即视感?
子曾经曰过:撞衫不可怕,谁丑谁尴尬。
关键看骑士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