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宁波市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发〔2026〕9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全市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统称“市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依托宁波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建设,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具备稳定研发投入、专业人才队伍、固定研发条件,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企业研发机构。
(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1.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2.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3.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4.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发展。
(四)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1.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3.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
二、管理职责
(五)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市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市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
2.指导市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3.建立市企业研发机构统计体系,探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无感申报、免审即评”机制建设;
4.指导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工作。
(六)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市企业研发机构的推荐、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开展市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建设;
2.核实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完成推荐上报;
3.落实辖区市企业研发机构扶持政策,汇总上报年度发展情况;
4.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市科技局开展本辖区市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七)依托企业履行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制度;
2.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科研经费保障;
3.配合开展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申报与认定
(八)依托企业申报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建有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含原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市企业研究院;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3.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农业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4.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基础条件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具体指标以申报通知为准);
5.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市顶尖人才、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九)依托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2.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基础条件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具体指标以申报通知为准);
4.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十)申报企业应编制《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
(十一)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包括企业相关资质、上年度专项或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研发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资产、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十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推荐,同步将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十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十四)市科技局探索开放企业研发机构信息维护端口,推进市企业研发机构“无感申报、免审即评”试点。
(十五)市企业研发机构应规范命名。重点企业研究院一般采用“宁波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形式命名;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般采用“宁波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四、建设与管理
(十六)市企业研发机构及其依托企业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重要变化的,依托企业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中涉及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调整的,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十七)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不参加当年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良好的,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工作,整改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3.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九)对取消资格的市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五、支持政策
(二十)鼓励市企业研发机构协同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等联合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合作和项目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一)支持建有市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牵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研发机构首席专家入选市科技攻关专家库。
(二十二)鼓励市企业研发机构与高校院所开展人才交流,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交流机制。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市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六、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号)《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8号)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