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宁波市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及2023年第一批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3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6年宁波市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及到期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条件

(一)认定及复核对象

1.认定对象:在宁波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专精特新行业导向,且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复核对象:经《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3〕77号)公布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详细名单另发)。

3.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要求参加认定及复核。

(二)认定及复核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

1.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中有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见附件2)。

2.其他合规性要求: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企业存在数据造假情况,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组织实施

认定企业及到期复核企业的评价流程一致,具体包括:

1.企业填报。认定及复核企业自愿登录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按指引填报评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供参考,所有材料均以电子档在平台上传,无需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线上填报时间:2026年3月19日至4月1日。

2.属地审核。属地经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做好企业的申报辅导、审核、答疑等相关工作。

3.公示及公布。属地审核无误后,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属地分别进行公布,并于4月15日下班前将公布文件及汇总表(附件4、5,提供各地经信部门盖章后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上报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市经信局汇总各地名单后再进行统一发文。

三、工作要求

1.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动工作,是推进我市专精特新企业提质扩量的重要基础。请各地高度重视评价组织工作,拓宽摸排范围,主动对接人才、金融、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大数据、住建、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设有研发机构以及荣获各类奖项的中小企业,纳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对象。

2.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每年通过培育平台更新年度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3.企业发生与评价有关的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重大变化时,须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联系人:宁波市经信局 陈奕明;联系电话:89281494;各地经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6。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x

附件2 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x

附件3 佐证材料供参考.docx

附件4 2026年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docx

附件5 2026年到期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docx

附件6 各地经信部门咨询电话.docx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19日


宁波猫头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江ICP备案号 15007068号-3     http://www.ipnightowl.cn http://www.mtyip.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