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发布时间:2020-04-10

乔丹体育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判决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 最近,我国运动品牌界纠缠多年的两个商标纠纷事件,即,美国篮球明星乔丹和中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的商标纠纷、美国New Balance与中国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N”字商标的纠纷,连续被我国最高法院做出有利于美国方面的裁决,甚至为此推翻了此前我国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其力度之大,态度之鲜明,案例选择之典型,均前所未有。

  • 最高法院对这两桩典型商标纠纷案例的判决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在这两个个案的背后,则是中国在努力践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是中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和侵权的具体体现。

 

乔丹+图形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之前关于乔丹体育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构成侵害乔丹肖像权的判决被最高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院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案件始末

 

• 9年间,乔丹体育和迈克尔·乔丹进入了冗长的诉讼拉锯。

• 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图”商标。

• 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件案件。

• 2020年此次判决起因是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审查后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26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丹体育:不影响正常经营

 

乔丹体育官微回应称,此次判决的商标是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对经营业务没有影响。

乔丹体育强调,其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其中包括常用的25类中文“乔丹”、运动剪影图形商标,拼音“QIAODAN”在内的核心商标,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标委重新作出裁定。

 

为什么其它商标取得胜诉?

 

申请注册商标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超过该时限其主张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乔丹体育其他已获法律支持的商标并不会受到本次败诉的影响,不过新注册和乔丹有关的商标将面临困难。

从长期来看,这次败诉实际上标志着中国企业品牌的一次全面的变革,原先的制造业不关注品牌的问题必须要改变,因为品牌形象的问题直接将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这次败诉对于中国乔丹来说将会花费巨资用于品牌的重构,其成本将会是巨大且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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