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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申报
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预备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9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2020年,是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攻坚行动的收官之年,为力争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达到3000家的工作目标,全面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结合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主要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9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9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9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2019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相关指标说明

  (一)关于认定企业范围。申请认定的企业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予认定。申请企业不受是否属于规上工业企业限制。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重新认定企业前次申报已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本次申报不能重复使用)。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它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原件。企业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专利权的,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有效知识产权材料,应包括专利证书及其说明书扉页,软件著作权及相关产品运行界面截图,反映项目技术水平的佐证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材料。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应当与申报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类目领域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金额合计应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的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政府补助、银行利息等其它收入。

  (四)关于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五)关于科技人员占比。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应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关于中介机构资格。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主要包括成立时间3年以上、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20人以上、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比例不低于30%、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

  (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提交2017-2019会计年度企业最终提交税务部门的完整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对于年度内部分指标未发生的,也须提交对应报表。

  (八)关于2017-2019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交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全文,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全文资料,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九)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材料。应附具包括成果来源说明,及成果所形成的产品样本、销售发票、技术服务收入、样品样机、图片照片、用户意见等若干证明组合材料;并与RD研发项目相对应,原则上不应该超过企业RD研发数;同一RD项目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能计为1项。

  三、其它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的,应先办理完成有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3、2017年通过认定、企业名称已经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先提交更名申请;待通过更名审核、重新核发认定证书后,企业才能提交202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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