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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申报
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9-10-19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通知,现将2019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3511”产业体系组成部分,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余姚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一年。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比例。申报企业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

收入的比例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

5%

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3%

(销售收入-2000)×3%+100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2%

(销售收入-15000)×2%+490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2、知识产权指标。近3年内(不包含2019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宁波市企业研究院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19年度)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2、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科技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80%

4、科研条件。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本次申报由企业通过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

1、企业填报。企业登录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sti.gov.cn/ ),选择市级应用系统-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申报通知条件分别在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市企业研究院栏目在线填报,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2、在线初审。市科技局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资料进行在线初审。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会同市经信、发改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宁波市企业研究院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

4、备案认定。宁波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拟建名单进行审议,并在宁波市科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

四、注意事项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1025日,逾期不予受理。纸质资料一式一份,于1031日前送交余姚市科技局2216室(南雷大厦22楼)。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7811024

市科技局联系人:徐力军电话:62702695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201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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