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货拉拉"商标之争落幕
5月17日消息,历时五年的商标诉讼拉锯战之后,近期,货拉拉成功注册“货拉拉”第39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
起始:保护不全面埋下祸根!
货拉拉 / 全民快递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企业,两公司以下合称“货拉拉公司”)
货拉拉公司于2013年成立,2014年进入内地市场,并提交了“货拉拉”第42类科技科学类的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成功获准注册。
尼沃公司 / 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1月4日,尼沃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次年3月22日,尼沃公司再次提交“货啦啦”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39类被尼沃公司注册,货拉拉申请被驳回
2016年4月14日
货拉拉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
“商标已被人抢注,要拿到‘货拉拉’商标,必须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为证明“货拉拉”商标在被抢注之前便已被货拉拉公司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货拉拉公司曾在公司内部开展了三轮广泛的证据收集。
尼沃公司“货拉拉”被认定无效
2017年8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
接到无效宣告后,尼沃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再度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货拉拉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货拉拉”标志,且该标志经过使用在网约货运服务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有限公司的“货拉拉”标志,也可以推定尼沃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随着货拉拉公司领取到“货拉拉”的第39类商标注册证书,这场商标权争夺战落下了帷幕。
但是货拉拉的商标维权之路仍未结束,由于“货拉拉”商标曾被他人抢注,货拉拉公司在2020年前未能获得第39类商标注册,第三方平台上出现了不少真假难辨的“货拉拉”,也同样经营着搬家业务。
品牌保护要趁早,从此以后没烦恼。
希望所有的维权者最终都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同时也提醒大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全面保护才能让您的品牌在未来快速发展的道路上披荆斩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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