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06

市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项目管理水平,完善标准化试点项目梯度培育机制,我局对《宁波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甬标办〔20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宁波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升我市标准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省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试点项目是指由相关单位开展的探索应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的相关活动,主要目标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普及应用与深度融合,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试点项目分为常规试点项目和专项试点项目。专项试点项目是指聚焦国家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联合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需设立的试点项目。常规试点项目是指除专项试点项目以外的,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开展的试点项目。

第五条 试点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项目。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标准化试点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试点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可以采用单独或者联合体形式,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采用联合体形式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明确各联合单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无正在开展、尚未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和其他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五)试点规模和条件与所申报的试点项目相匹配,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确定试点项目并下达立项计划,公告试点项目名称、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项目建设周期等信息。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试点项目建设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试点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配备人、财、物资源保障。

(二)开展标准化活动,主要包括构建标准体系(或重要标准清单),开展标准制定、实施与评价、持续改进等活动;

(三)开展标准化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培养标准化人才;

(四)开展标准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普及推广标准化理论和方法,营造标准化氛围;

(五)开展试点成效评价,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和模式。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建设周期的,试点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分析和总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项目中期汇报。

在建设期届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当完成自我评价,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职责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验收组成员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且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从事标准化或者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采取专家负责制,一般实行现场验收,主要程序包括:

(一)宣布验收组成员、验收程序等有关事宜;

(二)听取试点单位负责人汇报试点项目建设情况;

(三)采用现场考察、查阅资料、问询交流等方式,对试点项目建设及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四)形成验收报告并反馈试点单位。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试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试点成效,以及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性等情况,在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确定优秀试点项目。

验收结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职责督促试点单位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试点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抽查监督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建设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试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试点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试点单位不愿意或无能力继续承担的;

(三)试点项目建设期满后尚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延长建设周期超过最长期限仍未完成试点任务的;

(四)发现试点单位相关资料、证明弄虚作假的;

(五)试点单位出现重大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者受通报、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除因不可抗力外,试点终止后三年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接受该试点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再次申报试点项目。

第五章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宁波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甬标办〔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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