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标正撤销复审,其注册人能否成为诉讼的适格主体
发布时间:2019-10-08

侵权商标正撤销复审,其注册人能否成为诉讼的适格主体?

尚未最终生效的撤销决定足以导致商标注册人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不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案情回顾

原告某支付服务公司诉称,某投资公司是第某类974XXXX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补充协议,授权许可原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2015/08/12

某公司与原告另签订了商标维权协议,授权原告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原告有权单独决定通过诉讼或者非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2016/05/22

原告发现被告某超市在其购物中心高高悬挂着醒目招牌,上面显示欢迎使用XX支付的字样。原告选择了一专柜购买商品,使用XX支付进行付款并拍照为证。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XX商标提供的金融支付,完全落入了XX商标核定的服务保护范围,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

目前涉案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对商标进行了真正有效地使用,则该商标不存在可受法律保护的实质利益,商标并无被保护的必要,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没有实质性意义。

即使原告确为涉案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其自身也没有对涉案商标进行真实有效地使用,所以就更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与涉案商标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起诉权利。

原告指控被告的收款行为,仅是被告提供的零售服务的一个环节,不属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金融服务。

同时,原告指控被告在营业场所张贴带有“XX支付”字样的招牌行为,仅是向消费者提示,消费者可以通过XX软件进行付款,该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因此,被告显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原告并不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对与尚在撤销复审阶段的商标能否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其与注册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未报国标局备案及公告,且涉案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撤销。虽然在规定期限内涉案商标注册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撤销决定尚未最终生效,但该撤销决定足以导致原告的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撤销注册商标的相关救济已有明确的法律指引,商标注册人应待其权利稳定后,再行诉讼维权。

原告在核定服务项目中有效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证据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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