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看!余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发布,这些奖补政策别错过
发布时间:2025-07-24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通上级各项政策,强化协同联动,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迭代升级全市产业发展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助力发展“大三农”

1.推进乡村“土特产富”全链发展。支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供,落实规模粮油补贴、收购环节补贴等政策。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质,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推动土特产规模化、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土特产(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支持茶叶产业转型,对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三茶”统筹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的绿色食品,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对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给予补助。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经理人给予奖补。支持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产业带动增收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推动农业创新发展。对获评宁波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 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和“星创天地”的,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 市科学技术局)。对入库本级公益性研究计划项目、“十佳”农业科技项目的,分别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支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项目。对评定为“十佳”乡土专家、省级青年入乡实践站点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 农业新品种、良种繁育基地、杂交稻(籼粳交)制种基地、种质资源保种场(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推动农业设施更新。推进农林牧渔种养和服务设施设备迭代更新,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对农机购置、 新型农业机械引进及适应性试验、新建标准农机库房以及省级 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分别给予配套补 助;对列入宁波财政补助的新建规模标准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项目,本级财政再给予投资额的20%以内、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建简易水产养殖钢棚并投入生产的,给予每亩最高40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对新建的工厂化水产苗种繁育或养殖基地,给予投资额的3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支持发展高山农业和毛竹开发利用。支持四明山区域发展高山粮油、有机蔬菜、精品果业、高山茶叶、中药材等绿色产业。对新发展的规模高山农业生产基地,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合理开发利用集中连片竹林20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最高200元的补助;对新建的毛竹加工企业,给予设备投入的30%、最高4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加强生态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对规模种植区内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或铺设暗排系统的,按投资额给予补助;支持绿色防控及专业化统防统治、效生态新型肥料推广;对使用全生物降解膜的,给予每亩120元的补助;对新创建省级生态低碳农场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补。推进畜牧业、渔业绿色发展,支持动物疫病防控,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对畜禽养殖场绿色养殖及粪污治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的,分别给予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支持美丽田园打造,对田间美化彩化带给予最 高每平方米16元的补助,对经营性设施投入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牵头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聚力发展“大智造”

1.促进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光电产业、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机器人及集成、模具等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项目有效投入、技术研发投入、做大做强等方面分档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支持扩大先进制造领域投资。支持重点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对符合智能物联等省级“415X”核心区(根据项目统计代码认定)、宁波“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录的重点产业项目和我市其他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分档 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支持“350”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350”企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和信用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购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大优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 等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

 

4.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别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能物联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提档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 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对数据产品交易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条件的数据产品提供方,分档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支持数据产品开发,对全年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数量达到5个以上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数据局) 

 

5.支持“智转数改”。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宁波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项目,按 投资额分档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级及以上数 字工厂标杆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支持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对推动总部经济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优秀总承包商,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细分行业 数字化改造项目,按投入额度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云计算、工控安全等领域打造省级及以上的优秀解决方案和示范案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强化“腾笼换鸟”支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加强“腾笼换鸟”资金支持,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牵头实施单位:市工业用地整治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对获评三星级绿色工厂、四星级绿色工厂、宁波级绿色园区、宁波级零碳(近零碳)基础工厂、宁波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称号和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年度节水改造项目,给予最3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对企业污染源环保在线监控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污染物治理能力提升项目,按投资额给予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对年度节能改造、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及开展能效提升工作的企业,按节能量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公共充电桩项目,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采购省外绿证企业给予最高2元/张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8.支持小微园区提档升级和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推动小微园区做优做强,对运营绩效、提档升级、园区数字化建设成效明显的园区或其运营主体,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按投资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市级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管理创新。支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对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名单和首版次名单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奖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宁波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档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评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0.推动科技创新孵化转化。支持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科技 服务,按培育成功数量给予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 奖项的,分类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分类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1.推动研发体系完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后补助、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设立研发分公司及分离设立研发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实验室,分档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攻关项目,分类分档给予单个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推动“一产业一研发 平台”建设,对单个研发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创新联合体发展,对单个创新联合体项目攻关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委托开发,按实际支付额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12.强化质量品牌标准引领。对首次获得“品字标”系列品 牌、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标准化、质量、品牌提升攻坚及领 跑项目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通过宁波级及以上验收或获证获奖的,分类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 制定各类标准的单位,分档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市 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 位:市市场监管局) 

 

13.支持发展建筑业。支持提升资质等级,对新获得各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类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创新发展“大商贸”

1.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分行业给予最高 5 万元的奖励(牵头 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 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对提档升 级明显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分档给予 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

2.支持服务业企业改造升级。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创新改造提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 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鼓励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 合伙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提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投资 额的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3.推动商贸新模式发展。鼓励发展首发经济、票根经济、月光经济等新业态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业态项目,分档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批零企业链式、网络式多渠道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分档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循环利用生产原料,根据其利用的生产原料数量分档给予奖励。(牵头实施 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涉塑企业提档升级。对符合条件的涉塑企业,分档给予每家企业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检测、研发等的涉塑企业,给予投入额的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融湾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

5.支持物流发展壮大。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提档升级明显且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鼓励公路货运企业新增运力,对 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按净增车辆数给予1万元/辆、最高50万元的补助。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力,对新建或购买符合条件 船舶的,每艘按实际购置费的8%进行补助,最高50万元。支持道路运输新业态发展。(牵头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人力资源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 务中心)

7.支持总部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其关联性企业(包括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业),分档 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商,每新增1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 园区运营商1万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8.支持消费提升。对提升商业业态、品质的项目,并通过宁波级及以上验收命名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 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9.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商贸销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年内每年达到要求的再给予分档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10.鼓励直播经济发展。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中心)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所建直播间数量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获评宁波、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分别给 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宁波、省级电商直播基地(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11.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鼓励电商企业入园发展,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每年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 励。对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按照运营面积和改造费用,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评省、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运营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12.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租用或自建海外仓,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海关跨境电 商监管代码项下出口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当年最高30万 元的奖励。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社交媒体、云服务软件、自建 独立站等开拓市场且符合条件的,按其服务费给予企业最高 3 万元的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建设的展示选品中心,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给予建设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对获评省、国家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 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13.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 产品,对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等荣誉的,分 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4.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创牌,对新获得宁波 级及以上出口名牌、国外注册商标的,分档给予奖励。对企业 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两反一保”应诉发生诉讼费 和律师费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优化企业境外投资,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对输出成套设备或境外承包工程、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企业,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对开展在岸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带动我市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年每家最高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加快发展文化服务贸易,对打造对外文化交流品牌、推动我市文化服务出口的企业,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15.加大对服务贸易示范(特色)园区扶持力度。对我市获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的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商务局)

16.鼓励发展会展经济。支持办好品牌展会,对区域性品牌专业展览项目、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分档给予每届最高150万元的补助。支持办好消费类展会,对进口商品、文化艺术等消费类展览项目,分档给予每届最高30万元的补助。 支持举办高端商务会议(论坛),对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行业性高端商务会议(论坛),分档给予每届最高2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融湾新 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鼓励企业积极参展,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或重点支持的国内外各类重大展会,分行业分类进行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协同发展“大文旅”

1.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和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建设,对新认定且直接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分档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强化文化 产业项目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对开展产业升级且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谷子经济、非遗民俗、工艺美术、影视演绎、实体书店、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等特色文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2.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提档升级明显且符合条件的企业, 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企业,分档给予每个奖项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3.推动影视(微短剧)产业发展。支持影视(微短剧)制作,按类别、时长、播放平台级别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制作影视(微短剧)、动漫作品的企业,分档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4.支持涉旅企业和体育服务企业提档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涉旅企业和体育服务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5.促进文旅体品质提升。对新评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融合示范基地(街区、集聚区、市集)、银宿及以上民宿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非遗各类主题荣誉的,分类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 通过省“百县千碗”创建评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市内企业原创旅游商品,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6.支持扩大旅游消费。对组织游客有力、带动消费明显且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分类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在市外开通“余姚旅游直通车”,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发展赛事经济、演艺经济,鼓励举办农文旅节事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化运作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7.支持重大旅游、体育和公共配套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额达到要求的新开工旅游项目,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体育经营场馆场所且符合条件的, 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经营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汽车摩托车运动等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省等级旅游驿站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强化服务“大保障”

1.加大市产业发展母基金引导支持力度。推动“拨改投”, 发挥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加快构建以科技、金融、产业融合为主线、覆盖企业全生命周 期的产业投资体系。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 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服务业及新型消 费市场等领域,加大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一体扶 持力度,打造未来产业发展高地。(牵头实施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等)

2.鼓励内外资项目发展。鼓励发展优质外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内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3.优化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强化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分别给予风险补偿和政策支持,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给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研信贷支持(牵头实 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管局) 参与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对开展保险创新项目、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项目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在宁波市“创业风险分担保险”基础上叠加开展青年创业保险,为青年人才创业提供保险保障。加大支农支小力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普惠金融给予风险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强化资本市场建设。对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板、融资的给予奖励。鼓励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融资与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加强人才项目引进培育。优化完善并高效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加快推进“青创最名邑”建设。加大高端产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对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甬江人才工程鲲鹏人才专项的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完善“阳明学者”制度,根据人才柔性合作成效分档分级给予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产品)、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优势)企业、宁波级及以上商业秘密保护点(指导站)和贯 标企业、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类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 56005认证的单位,分类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单位,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宁波级及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对通过宁波级及以上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省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验收的,分类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牵头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7.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持续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治理,推动建设“联络站+咨询委+公益组织”于一体的营 商环境服务联盟,进一步优化政务、法治、市场、经济生态、 人文等环境。(牵头实施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市市场 监管局)

 

六、有关要求

1.强化配合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全市 “一盘棋”思想,目标同向、形成合力,全力抓好政策落地。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台政策实施细则,一体贯通落实“两重”“两新”等上级政策,细则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研究中心、有关政策实施单位开展年度政策兑现率及绩效评估。中意宁波生态园参照实施。

2.强化政策兑现,加大发展支持。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园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精准、简便、高效的原则,严格政策标准、优化办理流程,依托“甬易办”等数字化平台实现政策快兑快享,提高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的规 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3.强化政策宣传,做好监督管理。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公开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防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腐败风险。

 

七、附则说明

1.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具体兑现工作,由各单项政策的牵头实施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操作实施。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奖补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鼓励企业绩效提升,对亩均绩效A档、B档企业给 予全额奖补,亩均绩效C档企业实行减半奖补,D档企业不予奖补。

2.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除另有 约定外,已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 政策。

3.本意见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4〕16 号)同时废止。2025年7月22日至本意见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意见内容的,对相对人更有利的,遵照本意见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7 月 18 日


宁波猫头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江ICP备案号 15007068号-3     http://www.ipnightowl.cn http://www.mtyip.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