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0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我局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25〕40号)要求,修订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25〕4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聚焦“四个面向”,进一步激发自主创新、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动我市全域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被提名的个人或者组织,其主要成果应当在我市完成或应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我市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实现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我市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服务国家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不重复授奖,曾获过该奖项的个人、团队(含团队成员)不再授予。

获过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的,视同获过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1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逐步提高主要论著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候选者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促进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较大的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包括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且在制造、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技术发明奖成果候选单位应是候选者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思路新颖,关键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下列类别:

(一)技术开发类,即面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或者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社会公益类,即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重大工程类,即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标志性产品,或者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或者项目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促进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项目为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科学技术普及的成果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要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较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要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

联合攻关程度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创造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要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较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第二十八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个人、组织,不分等级,且不重复授奖。

第六节 青年科技创新奖

第三十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一定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是指候选者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候选者提名截至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女性应未满48周岁),且提名年度全职在我市工作”的个人,是指候选者提名当年1月1日在我市全职工作满两年、年龄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且提名年度全职在我市工作。

第三十三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个人,不分等级,且不重复授奖。

第三章 奖励提名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的“专家、学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近五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近五年以来浙江科技大奖或等同于该奖项的获奖人(获奖团队为第一完成人);

(五)近五年以来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上述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在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近五年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和近五年以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为责任专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应超过1人。其他上述提名专家可以独立提名。

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一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或被提名人选,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或人选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提名者为组织的,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项类别和数量不限。

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候选者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履行在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工作中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可量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提名者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奖励类别及等级建议,并明确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被提名者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第四十条 提名者应当协调被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所在单位以及被提名人选的所在单位公示项目、人选主要情况等内容。组织提名的,还应当在提名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提名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提名意见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候选者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处分解除或者处罚执行完毕,按规定恢复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的,被提名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二条 曾在企事业等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其主要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得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其主要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

已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的成果,其主要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相应奖项。

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同一年度被提名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科学技术内容不得被提名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四条 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评价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者通过形式审查参加评审、最终未获奖的,如果再次被提名须至少间隔一个年度。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连续2年通过形式审查参加评审、最终未获奖项的,如果再次被提名须至少间隔一个年度。

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者要求撤回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至少间隔一个年度。

第四十六条 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的人员和单位,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七条 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妥善处理完毕异议事项后,方可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八条 被提名为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的所有完成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青年科技创新奖的个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第四十九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含团队、组织、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分别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十条 外国人受聘于在我市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长期在我市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者。

第五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四章 奖励评审

第五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奖励评审情况和监督工作报告;

(二)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查和表决,形成获奖者建议方案;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协调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不少于15人。市委人才科技委副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才、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负责人以及若干名专家、学者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相关负责人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和人选的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

行业评审小组以及综合评审小组的组成人员(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和有关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通信评审、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等形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宁波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青年科技创新奖单独进行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按照行业、学科分成若干个行业评审小组。行业评审小组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综合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综合评审小组依据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对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综合评审建议。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监督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获奖者建议方案。具体审议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会方为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人选、组织,应当经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记名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建议方案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获奖者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二条 异议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提倡实名提出异议。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者以任何方式转发、传播。

第六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六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六十六条 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审核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转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向监督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八条 异议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经核实查证清楚并化解异议的,相关成果可提交本次评审。

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提名者意见的,异议项目不提交本次评审,提名者应向奖励办公室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或者撤回提名。提名者既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异议处理材料,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撤回提名的,视为放弃提名,异议项目终止评审。

延期处理的异议项目经批准后,在下一次评审的相同节点前完成调查、核实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后续评审程序;仍未能报送齐全相关材料的,终止评审。

终止评审的异议项目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同时提交异议处理材料。

第六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组通报异议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并将审议结果通知异议者和提名者。

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组。

第七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有关组织机构和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规定。违反工作纪律或相关规定的,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轻重,限制或取消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七十二条 对在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个人、组织,按照《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个人、组织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28日起施行。2021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甬科资〔202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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