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资〔2026〕45号)、《关于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甬科资〔2026〕84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6年度第一批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批次工作主要针对在宁波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牵头实施的未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的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状态应为完成验收后2年内。
项目应聚焦我市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面向新材料、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和未来产业等领域,严禁涉及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领域。
二、申报条件
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作为科技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研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认定标准见附件)并完成成果登记,且该项目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
(二)项目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项目研发费用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项目经费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项目应在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项目投入经费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下调至200万元(含)以上);
(五)项目前三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高校院所牵头实施的产学研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围绕企业、产业或重大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协同研究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并完成成果登记,且该项目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和本地企、事业单位联合攻关;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累计到账总金额须达200万元(含)以上(科技副总牵头的横向项目下调至100万元(含)以上);
(三)项目应在通过委托方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且研发周期不超过3年;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不得存在关联交易等利害关系;
(五)项目前三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三、工作流程
(一)网上填报: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7月31日-8月21日。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企业、高校院所对照申报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宁波市科技大脑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同步在承担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归口初审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8月28日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
(三)形式审核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四)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归口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拟认定上升项目。
(五)项目公示
拟认定项目的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赋予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编号并发文公布。
(六)项目归档
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后,其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在“宁波科技大脑”归档备案。
四、其他要求
其他申报推荐要求详见附件《实施细则》。
五、联系方式
(一)科技大脑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87811024
(二)申报咨询
市科技局资监处 单应强 联系电话:89292225
生产力促进中心 周夏君 联系电话:8791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