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凤凰卫视商标 凤凰通讯社侵权标识
原告:凤凰卫视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自1996年成立并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其中核心字号“凤凰”经长期使用在传媒领域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凤凰”字号在传媒行业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起稳定、唯一对应关系。 |
被告:凤凰佳艺 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作为传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凤凰卫视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字号“凤凰”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合理避让原告的“凤凰”字号。 凤凰佳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凤凰”等标识,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 |
被控侵权标识基本是原告商标旋转九十度后的镜像呈现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凤凰卫视公司注册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商标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凤凰”的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已经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
故法院认定,凤凰佳艺公司的以上行为,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误导相关公众,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等因素,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额。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